在下列情况下,法律实体须重新注册:

1) 法定资本数额减少;

2) 更名;

3) 商业合伙企业参与者构成的变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外,因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参与者登记册由中央保管机构保管)。

法人实体在国家重新登记时,应提交分支机构(代表处)的重新登记记录:

1)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的格式,申请法人实体的国家重新登记,分支机构(代表处)的重新登记备案;

2) 法人实体授权机构关于国家(会计)重新登记的决定或决定摘录,规定对法人实体组成文件、分支机构(代表处)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加盖法人实体印章,提交电子申请除外。如果法人实体是私营企业,则不需要在文件上盖章;

3) 除私营企业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以外的其他法律实体的组成文件,包括修改和增补内容,或修改和增补内容的文本一式两份;

3-1) 经过公证的章程(条例),以及对股份公司章程、分公司(代表处)条例的修改和补充,或修改和补充文本;

4) 除股份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条例外,非私营企业实体的法律实体的先前组成文件原件;

5) 非营利组织法人实体重新进行国家登记或其分支机构(代表处)重新进行备案登记时向预算缴纳登记费的确认文件;

6) 向 “政府为公民 “国营公司提交的文件,确认已为商业组织法人实体的国家重新登记或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的重新登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