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和补充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注册资料和其他资料的通知程序
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注册资料的修改和补充应在以下网址进行:
法律实体所在地的变更
如果属于私营企业实体的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所在地发生变更,除股份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外,还应在通知中附上一份确认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所在地的文件。
如果房舍所有人是自然人,则应提交经公证的自然人同意为法人实体所在地提供房舍的同意书。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领土结构法》的要求更改居民点名称和街道名称的情况除外。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未及时向登记机关通报法人实体所在地变更情况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更换负责人(任命负责人、任命代理负责人、任命法人财产和活动管理人、免去负责人);
将法定股本的一部分转入信托管理;
将法定资本份额转为信托管理时,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信托管理协议。
增加合伙企业的法定资本;
主要经济活动类型的变化;
增加第二经济活动;
法警和执法机构的司法行为、裁决(禁令、逮捕)的存在,可作为不执行电子通知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代表处)应对输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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