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表格中,您可以了解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证的类别、多重性、有效期、停留期、理由和所有必要文件。关于逗留规定、无签证入境通知期,您可以在移民服务部分了解。
№ | 签证类别 | 签证领取者 | 签证多重性 | 签证有效期 | 逗留时间 | 签发签证的理由 |
1 | 2 | 3 | 4 | 5 | 6 | 7 |
类别 “А” | ||||||
外交签证 |
1. | А1 | 1) 具有同等外交身份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际组织负责人及其家属; 2) 具有同等外交地位的外国议会、政府、国际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外交护照持有者,以及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和随行人员–外交护照持有者; 3) 尊敬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及其家属。 4) 外交护照以及国际组织护照的持有者,其身份等同于因公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交人员; 5) 携带外交邮件的外交信使–外交护照持有者,如持有信使单。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MFA RK instruction; 普通照会; 邀请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
复式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2. | А2 | 外国外交和同级代表机构的外交代表、外国领事机构的领事官员、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雇员、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名誉领事及其家属。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驻外机构或哈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普通照会(注明被邀请人被任命的职位,如果轮换,则注明其被任命的雇员的职位、姓氏和姓名); 邀请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签证接受人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认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终止后(或在认证被拒绝的情况下),签发单次入境签证,签证有效期不超过90天,可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服务签证 |
3. | А3 | 1) 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随行人员及其家属; 2) 派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并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大众媒体代表(与哈 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协调)。 3) 因公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军人; 4) 申请 “A2 “和 “A4 “类签证人员的家属。 5) 国际组织护照持有者,其身份不等同于外交人员,以及在国际组织工作的本国护照持有者及其家属; 6) 因公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务护照持有者; 7) 没有外交护照但持有信使单的携带外交邮件的外交信使; 8) 应外国外交使团、领事馆、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邀请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差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MFA RK instruction; 普通照会 邀请; 国家名单所列国家公民的申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外国大众媒体代表的签证签发/延长期为认证期。 |
复式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9)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外太空飞行并从外太空返回地球的宇航员和太空人。 | 复式 | 长达 3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4. | А4 | 外交使团行政、技术和服务人员、国际组织或其代表处雇员、领事官员、外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办事处服务人员及其家属。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驻外机构签发,或由哈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普通照会(注明被邀请人被任命的职位,如果轮换,则注明其被任命的雇员的职位、姓氏和姓名); 邀请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签证接受人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认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终止后(或被拒绝认证的情况下),签发的签证可在90天内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投资者签证 |
5. | А5 | 管理人员和/或 副主任和/或结构单位负责人 或负责人 法人实体结构部门的负责人和/或副负责人和/或负责人 从事以下活动的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和/或副负责人和/或下属机构负责人 投资活动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人实体的结构负责人和(或)副负责人和(或)结构分部负责人、根据 MFCA 投资税收居留方案进行投资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家庭成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或邀请方的申请签发,邀请函需附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投资机构的申请或MFCA管理局的申请。 |
复式 | 长达 5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类别 “B” |
商务旅行签证 |
6. | В1 | 1) 会议、研讨会、论坛、展览、音乐会、文化、科学和其他活动的参与者; 2) 会议、圆桌会议组织、展览、专家会议的参与者;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多 60 天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机构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 普通照会 邀请函; 国家名单中指定国家公民的申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单次入境电子签证根据邀请函通过VMP签发。 |
3) 人道主义援助随行人员; 4) 以在教育机构讲课和教学为目的的人员 5) 参加青年、学生和学校交流计划的人员,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除外; 6) 体育赛事参加者。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多 60 天 | |||
复式 | 长达 1 年 | 每次入境不超过 60 天 | ||||
7. | В2 | 1) 以安装、维修和保养设备为目的的人员; 2) 以提供咨询或审计服务为目的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长 30 天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或与会者或 MFCA 机构的申请签发。 单次入境电子签证由VMP根据邀请签发。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最长 90 天 | ||||
8. | В3 | 1)前来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长 30 天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机构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指令; 普通照会 邀请函; 国家名单中指定国家公民的申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领导的书面指示。 外交部 RK 签证根据邀请方的邀请或申请签发。 单次入境电子签证根据邀请函通过VMP签发。 |
2) 在工业化和投资合作框架内前来谈判、签订合同的人员; 3) 董事会创始人或成员。 | 复式 | 长达 1 年 | 每次入境不超过 30 天 |
国际公路运输签证 |
9. | В4 |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长 30 天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机构根据以下文件签发签证: 1) 申请表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通行许可文件(许可表) 3) 国际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 驾驶执照复印件 5) 车辆证件。 签证领取人只能乘坐与所获签证类别相符的交通工具出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境。 |
复式 | 长达 1 年 | 每次入境不超过 30 天 |
航空、海运、内河船舶和火车机组人员的签证 |
10. | В5 | 没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相关证书的定期航班和包机机组人员、火车机组人员以及海船和内河船舶机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最长 30 天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申请(书面申请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旅行的授权文件)签发。 列车员只能乘坐与所获签证类别相应的交通工具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
复式 | 长达 1 年 | 每次入境不超过 30 天 |
参加宗教活动的签证 |
11. | В6 |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宗教团体活动的人员(传教活动除外)。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不超过 30 天 | 签证由 RK 外国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
教育实践或实习签证 |
12. | В7 |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教育实践或实习,包括参加阿斯塔纳中心计划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内务部根据邀请签发。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阿斯塔纳中心的邀请或申请签发。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签证 |
13. | В8 | 1)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2) 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免签证入境国际条约国家的人员,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移民入境和居留规则》第 17 段规定的国家公民、 以及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2年1月21日第148号批准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申请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公民。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申请签发,但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哈萨克族人除外(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了免签证入境程序国际条约的国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申请签发签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12年1月21日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移民入境和逗留及离境规则》(№148)第17条规定的国家的公民,以及持有C3类签证者。 |
复式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私人旅行签证 |
14. | В10 | 1) 因私事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2) 国家名单中指定国家的公民; 3) 因葬礼或亲属/朋友生病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需出示证明文件; 4) 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一同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配偶、子女(包括领养子女)或父母(监护人、监管人)(需出示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5) 与哈萨克族人一起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配偶、子女(非哈萨克族人)。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克什米尔地区外国机构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签证: 口头照会 邀请 请愿书(本条例附件1第14段第2)、3)、4)、5)和6)分段规定的人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以下文件签发签证 口头照会。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邀请函; 请愿书(第 本细则附件 1 第 14 段第 3 分段)。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每次入境不超过 90 天 | ||||
6) former compatriots; | multiple | up to 3 years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收养签证 |
15. | В11 |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收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人员。 | 单人 | 最多 180 天 | 不超过 120 天 | 签证由克罗埃西亚对外机构和克罗埃西亚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
复式 | 长达 1 年 | 每次入境不超过 120 天 |
旅游签证 |
16. | В12 | 以游客身份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不超过 30 天 | 签证由外国当局根据以下文件之一签发: 邀请函; 本细则附件 4-4 所列国家名单中国家公民的申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单次入境电子签证根据邀请函通过 VMP 签发。 |
复式 | 最长 90 天 | 每次入境不超过 30 天 |
过境旅行签证 |
17. | В13 |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过境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单向 5 天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签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旅行证件、已签发的签证或其他有权进入目的地国家的理由; 旅行证件、签发的签证,以及个人驾驶执照和证明有权驾驶车辆的文件。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单向 5 天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签证 | ||||||
18. | В14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住的人员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住时。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构的许可签发,用于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 |
19. | В15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遗失护照者。 | 单人 | 最长 30 天,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在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入境数据并在内务机关登记后,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指示,根据申请和回国证明(其他旅行证件)签发签证。 |
20. | В16 | 已决定缩短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期限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3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构关于缩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停留时间的结论签发。 |
21. | В17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无继续逗留理由的情况下,对其通过了不涉及驱逐的行政责任决议。 | 单人 | 最多 15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行政违法案件决议和内务机构关于没有理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继续逗留的结论签发。 |
22. | В18 | 无签证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且没有理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继续逗留的人 | 单人 | 最长 3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内务机构的结论签发签证,该结论认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没有继续逗留的理由,如果案件情况不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指示。 |
23. | В19 | 服刑期满或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缓刑或缓期执行期满人员。 | 单人 | 最多 15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刑事执行系统委员会或其属地机构或当地警察局(假释人员)的报告签发。 |
24. | В20 | 提供证据证明航班、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延误或取消而无法在签证或允许的免签证停留期到期前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人员。 | 单人 | 最多 15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申请和文件签发,申请和文件需确认不可抗力情况、航班延误或取消、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在签证或允许的免签证停留期到期前无法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指示。 |
25. | В21 | 举报对其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行为的人。 | 单人 | 最长 3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申请书签发,申请书上需附有联票–在审前调查统一登记处登记申请的通知。 |
26. | В22 | 曾被刑事起诉但刑事诉讼已被终止的人员,以及其他被解除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限制的人员。 | 单人 | 最多 15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检察官批准或同意的刑事案件结案决议,或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限制的授权机构提供的信息签发。 |
类别 “С”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签证 |
27. | С1 | 以永久居留为目的前往或停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哈萨克族人。 | 复式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驻外机构(无需与哈内务部协调)和哈内务部根据以下文件签发: 1) 确认申请人国籍的文件–在身份证件中没有国籍记录的情况下; 2) 确认有权按优先顺序(如有)列入康达斯移民配额的文件;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9月30日№664《关于批准禁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疾病清单》命令中规定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疾病的证明(登记在国家规范性法令登记册№7274); 4) 由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是否有犯罪记录。 |
家庭团聚签证 |
28. | С2 | 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家属、哈萨克族人和前同胞、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临时居留证(至少两年)者、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以及商业移民。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机构根据以下文件签发(无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协调): 1) 邀请人的申请(任何形式); 2) 邀请人的临时居住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除外)(经公证的复印件); 3) 邀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复印件); 4) 证明邀请人拥有每个家庭成员每月的生活费,金额不低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规定的最低工资; 5) 确认邀请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住房,其面积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7 年 4 月 16 日《住房关系法》规定的每个家庭成员的最低标准(公证副本); 6) 邀请人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 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外国授权国家机关提交的确认与邀请人家庭关系的文件(结婚至少三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认)(根据本规则第 17 款,应提交公证副本); 8) 确认邀请人成年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的文件(由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授权机构签发)。 |
multiple | up to 1 year | for the entire period of validity of the visa or for the period of registration of the inviting person (except for citizens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
劳务活动签证 |
29. | С3 | 为从事劳动活动而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的人员及其家属。 | 单人 | 最长 90 天(护照不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家的公民–最长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方的申请签发,邀请方须提供 颁发给雇主的雇用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或证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签证获得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或雇用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的文件; |
复式 | 最长 3 年(对于 MFCA 参与方和机构、阿斯塔纳枢纽参与方的雇员或阿斯塔纳枢纽的雇 员–不超过 5 年)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30. | С4 |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从事优先经济部门所需职业的自营职业者。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单次入境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以下文件签发: 1) 申请表; 2) 自营职业资格证书;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以下文件签发: 1) 申请; 2) 自营职业资格证书; 3) 劳动合同。 |
复式 | 长达 3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31. | С5 | 商业移民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签证,邀请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医疗证明,确认无禁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疾病; 2) 医疗保险 3) 由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授权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4) 由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地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根据法院判决是否禁止从事企业活动,如果外国法律规定可以出具此类证明。 签证获得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
复式 | 2 年以下(哈萨克族人 3 年以下)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
32. | С6 | 季节性外籍工人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克什米尔地区外国机构根据向雇主签发的招聘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发出的邀请签发。 |
复式 | 最长 1 年,但不超过授权有效期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传教活动签证 |
33. | С7 |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传教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不超过 30 天 | 签证由 RK 外国机构根据邀请函签发。 |
复式 | 最多 18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人道主义签证 |
34. | С8 | 无偿提供教育、保健和社会援助领域服务的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志 愿人员,以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框架内提供慈善、人道 主义援助和赠款的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 |
复式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教育签证 |
35. | С9 | 1) 以进入教育机构,实施中等、技术和专业、中等后、高等和研究生教育培训计划为目的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2)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学习,实施中等、技术和专业、中等后、高等和研究生教育培训计划,包括有组织的学生交换计划和通过预科课程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3) 临时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就读、免签证入境的哈萨克族人及其家庭成员。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邀请函签发(未成年签证申请人须有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书,并翻译成哈萨克文或俄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机构的申请,向第 3)分段所述人员签发多次入境签证,并出示证明签证申请人国籍的文件。 |
复式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因私旅行签证(哈萨克族) |
36. | С10 | 哈萨克族 | 单人 | 最长 90 天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 RK 外国机构根据申请和国籍证明文件签发。 |
复式 | 长达 3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未成年公民的签证 |
37. | С11 | 未成年者(18 岁以下) | 单人 | 长达 1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签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之一)的申请或有未成年子女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个人申请签发。 |
复式 | 长达 3 年 | 在整个签证有效期内 |
医疗签证 |
38. | С12 | 1)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受治疗、体检或咨询的人员及随行人员; 2)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受治疗的人员及随行人员; | 单人 | 最多 180 天 | 不超过 90 天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凭邀请函向第1)和第3)点所述人员签发签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根据以下文件之一为第2)和第4)点所述人员签发签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件,证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外国患者需要治疗和持续护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件,证明需要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近亲属进行长期护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指示。 根据邀请函通过VMP签发单次入境电子签证。 |
3)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照顾近亲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外国人。 4) 前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照顾近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外国人。 注 第 3)和第 4)段所述人员的亲属关系程度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 | 单人 | 最多 18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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