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商号使其有别于其他法律实体。它至少由两部分组成:表明组织的法律形式(即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或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名称(如 “独立法律合伙企业”)。

 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要求在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公司名称中注明其他信息。例如,克罗埃西亚《信贷合伙企业法》第 3 条第 2 款或《收款活动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信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 “信贷合伙企业 “字样。2、《收账活动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信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 “信贷合伙企业 “字样,而收账机构的名称必须包含 “收账机构 “字样。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法律要求或公共道德准则相抵触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参与者姓名不一致或参与者(其继承人)未同意使用其姓名的个人姓名。禁止在合伙公司名称中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总统令和政府令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正式名称。

 确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公共道德准则相抵触,完全是基于主观评估。因此,举例来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哈萨克斯坦脱衣舞酒吧'”或”……同性恋俱乐部 “或”……花花公子 “等名称是否不道德,这个问题无法明确回答。

 禁止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正式名称也引起了一些问题。例如,在一个商业组织的组成文件中使用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的字样。对现行法律的字面解释似乎不允许我们以此为由拒绝国家注册,因为目前我国的最高行政机构被称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在实践中,在组成文件中出现如下规定的情况并不少见:

“伙伴关系名称:

– 俄语: «ТОО «Встреча»;

 – 哈萨克语: «Кездесу» ЖШС»;

 – 用英语: «Meeting Ltd».

 这是不允许的,登记机关应拒绝国家登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涉及三个不同的名字。

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1997年7月1日第151-I号)第19条第二部分的规定,外国联合组织的名称应使用国语和俄语音译。

 “外资合伙企业名称:

 – 俄语: «ТОО «Legal» (Легал);

 – 哈萨克语:«Legal» (Легал) ЖШС»;

 – 用英语: «Legal» (Легал) Ltd.

 

 合伙企业拥有使用其商号的专有权。非法使用他人商号者有义务停止使用该商号,并应所有者的要求赔偿损失。

 合法使用他人商号应被理解为企业主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进行的使用。例如,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综合许可人可以授予综合被许可人使用其名称(所谓的 “品牌”)的权利。当 “品牌 “使用权作为对授权资本的出资时,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在法律实体名称相同但组织和法律形式不同(如 “独立法律合伙企业 “和 “独立法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科学和实践迄今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来解决公司名称优先使用权的争议。

 在解决此类争议时,似乎应该使用《民法典》第 1020 条第 3 款的第 3 条来证明这样或那样的立场是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 1020 条第 3 款,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法律实体的公司名称相似的公司名称,以免导致对相关法律实体的识别,以及对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解。

 我们可以看到,《法典》建议根据企业主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部门划分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不要求在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参与方的国家隶属关系。因此,使用 “哈萨克-俄罗斯联合合伙企业 “等字样是参与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国家登记。